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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嘴皮子”(作者:朱中辉律师)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按:这是我好几年以前写的一篇东西,今天翻出来再晒晒,似乎仍然还有些借鉴意义。)

人们常说律师是耍“嘴皮子”的,这多少带点贬义,其言外之意就是律师能说会道。

但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喋喋不休、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那么,律师需要什么样的“嘴皮子”才能体现职业素养,增强“战斗力”呢?

我认为,一个“能说会道”的律师应当是能说得出来、说得清楚、说得精彩、说得得体。

能说得出来,就是敢于把心中所想的说出来。

律师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不但是对律师能力的起码要求,也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能说得清楚,它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法言法语)明明白白地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白。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

能说得精彩要求比较高。

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开始成为“武林高手”的削金断玉的“宝刀”,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与“战斗力”。

然而它也是一柄双刃剑,操作不当伤己亦深。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偏贬义的字眼,而律师无论对于权力掌握者还是当事人,往往都处于一种“低位”。常识告诉我们,处于“高位”者本能地不喜欢听到“低位”者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能说得得体。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的对象的表达方式与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接受自己的观点。

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

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现本身,就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注意倾听他的意见。

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形成的“内心确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有说服力。“无言”的境界,正如内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

总之一句话:能说不如会说,会说不如巧说,律师不但要说得“清楚”、说得“精彩”,而且还需要说得“得体”。只有不断实践,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律师的“嘴皮子”才能让人欣赏,令人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