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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涛律师接受河南法制报采访—《电工爆炸身亡的法律分析》-2014/10/29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9日下午,一声巨响打破了邓州市张村镇的平静,同时带来了一个贫穷家庭破碎的惨剧。
在邓州市张村镇西河村,记者见到一名中年妇女领着两个六七岁的小孩哭诉着自己不幸的遭遇。她叫周亚青,3月9日午后,她的丈夫陈祖敬被镇上五中路口的燃料公司加油站老板陈玉虎叫去为其焊接油罐管道。据了解陈玉虎经营加油站10年来无营业执照、无审批手续,2012年省里检查时他曾被拘留后又取保继续营业至发生爆炸。作为电焊工的陈祖敬知道焊接油罐的危险,故推辞不接,陈玉虎一再保证油罐是空的,没危险。然而,陈祖敬焊接油罐时还是发生了爆炸,他被爆炸产生的气流冲进油罐池,火焰在他身上燃烧。随后,陈祖敬被人从池子里救出并送到了南阳市南石医院抢救。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陈祖敬因“火焰烧伤全身多处两小时”入院,医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轻度吸入性损伤、烧伤休克、双眼烧伤。陈祖敬住院27天,于2014年4月5日1点2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度烧伤、创面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周亚青说,在她丈夫住院治疗期间,最初陈玉虎还出医药费,可是五六天后,陈玉虎就停止交费并失踪了。由于死者家庭贫困,仍欠医院6万多元的医药费,死者陈祖敬的尸体至今还在南阳市南石医院停放。
律师说法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涛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一般侵权案件。那么加油站老板陈玉虎和死者陈祖敬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侵权赔偿的范围又是什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有哪些?王慧涛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
首先,如果陈玉虎与陈祖敬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陈玉虎和陈祖敬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陈玉虎经营的加油站是无证经营,加油站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加油站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及后果均由陈玉虎来主导和承担。本案中应当视为陈玉虎个人请了死者陈祖敬,让其完成对空置的油罐管道焊接工作,死者陈祖敬通过提供劳务换取报酬。
作为陈祖敬个人来讲,尽管其有电焊资格证,但是其经常服务的行业并非油品类的特殊行业,其对油品、油罐的行业认知肯定是不专业的,甚至远远不及陈玉虎对油品安全的认识程度,所以其根本无法预知到空置的油罐管道中会残留不少的汽油气体,更不会想到对空置的油罐管道进行焊接作业会产生如此大的后果。也许对于单纯的焊接工作本身来讲,死者陈祖敬是专业的,但是其所具备的焊接专业知识并不足以覆盖油品安全专业知识,从油品特殊行业这个角度来讲,陈祖敬是不专业的。
另外,从陈祖敬工作的可替代性、收益与责任平衡和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讲,律师认为倾向于雇佣关系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鼓励劳动者在收益与责任平衡的情况下发挥大的作用。
侵权赔偿应包含精神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侵权案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
对于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是“非法经营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涉案罪名,应由公安、质检、工商、安全等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调查后,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综合作出判断,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于: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富晓,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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