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导读
◆为规避级别管辖,就部分诉请标的额,一审原告故意只列出计算方式。某案实际案涉6000万,但诉状只标明第一诉请标的额2800万,其余(案涉3200万)则被故意“隐藏”。
◆受案法院以2800万作为诉讼标的额立案,实际审理范围却为6000万。
◆原告败诉后不服,以“一审违反级别管辖,请求发回重审”提起上诉。
那么,在法律对违反级别管辖实际审理完结后的处理规定缺位的条件下(法律仅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移送),对原告故意、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视而不见的情况,二审法院应如何认定?
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违反级别管辖。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一审审理完结之后的处理方式。
就本案而言,因级别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审法院应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5.1实施)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127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实施)第7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②《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5.1实施)“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2.4实施)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42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实施)第7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民事案件二审能不能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载于中国法院网2014年1月15日,作者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2、《未提出异议的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及二审法院的处理》(载于《福建法学》“案例分析”栏2000年第2期,作者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作者观点: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违反级别管辖,应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讼衡律师事务所。作者不详,欢迎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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