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假借保险合同实施违法拆借的行为无效
29、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30、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31、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各分行和支行均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1、证券公司有限责任保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不受侵害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摘要】
根据1999年7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综合楼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法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以上规定表明,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