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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看这一篇就够了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因其包括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等在内的特殊法律属性, 使其得以作为一种特别的通道性工具, 在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挥独特的功用。但与此相对应地, 在票据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建中, 也会因其特殊的法律属性, 而衍生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此, 我们整理总结了关于票据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中如下的法律问题, 供各位读者讨论:

  交易概述


      1. 交易结构图


       2. 交易流程


      (1)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 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票据资产(资产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待下文讨论)转让予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


      (3) 发起人通过票据质押等方式, 以及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差额支付、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为专项计划提供信用增级; 以及


       (4) 在专项计划兑付日, 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兑付证券本息; 资产池中的票据或债权到期后, 专项计划向承兑银行兑现票据资产, 或者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并通过托管银行向投资者兑付证券本息。


       3. 将票据介入证券化交易的法律优势


      (1) 构建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的付款义务。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 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 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并且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 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 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 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 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因此, 将票据介入证券化交易能够产生比普通基础资产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现金流。


      (2) 将核心的融资要素通过记载事项予以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的转让、质押均需要背书, 背书具有公示的法律效果, 能够明确专项计划受让基础资产或成为票据质押权人后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3) 通过服务银行固化票据的最终付款操作。无论银行汇票亦或商业汇票, 票据到期后的权利实现方式均为向银行申请兑付, 付款操作的单一化增加了证券化交易的便捷和可操作性; 特别是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作为直接付款人将其自身信用介入其中, 降低票据权利人无法获得兑付的风险。


   票据业务的法律框架




    不同票据类型的操作


      1. 银票与商票


      银票与商票是约定俗成的说法, 事实上只在于区分承兑人是签发人的开户银行还是票据签发人本身。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汇票可以从出票人不同的角度,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以承兑人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