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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是银行汇票的票据权利人。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签发人的开户银行, 也可以是签发人本人。


       (2)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 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 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这一规定相当于付款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一项增信措施, 即使票据到期时出票人不能按期足额交存票款,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相较而言,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业银行以外的付款人进行承兑, 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并申请付款时, 需要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 由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承诺付款或者以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 并且持票人还需承担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据款项的风险。此外,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在此种情况下, 贴现银行可以作为发起人, 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起专项计划。


      综上所述, 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角度来看, 上述两种分类中, 无论银行是出票人亦或承兑人, 在票据关系中, 银行都将作为第一付款义务人, 将自身信用介入其中。据此, 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会相对小于商业承兑汇票。相较而言, 商业承兑汇票则更多地类似于一种对于工商企业的延时支付凭证和工具。


      2. 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银行在票据业务方面也不同程度的实现了电子化, 安全性与效率较以往的纸质化得到了极大的改善。2009年10月28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 ECDS)正式建成运行, 标志着我国的商业汇票进入电子化时代。


      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的业务操作流程及产品功能均相同, 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安全。电子汇票通过有安全认证的电子数据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储存在电子系统中, 并通过网络传输, 能够杜绝产生假票、克隆票和票据丢失、损毁的风险;


      (2) 便捷。利用电子签名在计算机设备录入信息并通过网络传输, 便于出票人足不出户签发票据以及票据权利人实时查询、掌控票据流转全程;


      (3) 经济。票据背书、交付、质押、贴现等行为均在电子系统上操作完成, 自动提示托收, 资金实时到账,节省时间投入和费用支出; 以及


       (4) 期限长。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较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所延长, 最长为一年, 作为融资手段可代替相当一部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因此, 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在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拟入池的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与筛选。传统的纸质汇票由于在安全上不及电子汇票, 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等法律风险, 在尽职调查程序方面相对比较繁琐。而电子汇票由于其在出票和流通阶段均已经过安全认证的电子数据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且可以网络传输替代人工传递, 可以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节约成本, 且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的延长(最长为一年), 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短期融资能力, 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 降低企业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