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 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而言, 电子汇票的上述优点在证券化操作中亦体现较为明显。特别值得重申的是, 由于电子汇票的绝大多数操作依赖于服务银行, 故只要银行同时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人, 也将大大便利在最终的票据付款环节的流程和安全性, 减少包括解质押、托收承付等操作在传统流程中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票据作为基础资产
有观点认为, 票据可以直接作为基础资产, 通过向专项计划直接背书转让票据而进行交易(结构如下图)。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主要原因如下:
1. 真实交易背景限制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票据的行为需要受到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我们理解, 考虑到专项计划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并不存在交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 该等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2. 乱办金融业务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8月颁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提到,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 均属乱办金融业务"。专项计划受让票据虽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但仍然有被认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票据贴现金融业务的风险。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 将票据直接作为基础资产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
以票据作为质押物, 以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
如上所述, 嫁接票据的核心目的在于利用票据的特殊法律属性, 增加交易的确定性与安全性。据此, 除了直接通过票据转让锁定票据权利外, 通过票据质押也同样能够实现锁定票据权利的目的。本节首先讨论在票据质押的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
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 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 设立质权的行为。其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票据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其做了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物权法》的要求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