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 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 即使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期, 质权人仍然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后提示付款。因为票据有提示日期, 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 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票据到期后质权人即可以要求付款, 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提存。
(2) 票据兑付日后于主债权到期日
a.《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 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b.《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 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 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 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 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 但不得继续背书。
当票据兑付日后于主债权到期,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一般有三种选择: 1)留置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届满后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其债权; 2)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按约定解除票据质押; 3)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财产担保并且解除票据质押。在此, 由于只有第一种选择涉及到票据权利, 所以我们只讨论这一种情况。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当票据未到期时, 质权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当票据到期后, 质权人即可以直接兑现票据款项。换言之, 票据上的质权人是票据的第一权利人, 可以享受和最后一手持票人相同的提示付款权利。所以, 当出现主债权先于票据到期时, 质权人可以选择留置票据, 等待票据到期后再提示付款。
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支持了这一做法。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邵贤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认为存单的到期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 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票据款项。
综所述, 当出现票据到期日后于主债权到期日的情形, 质权人有权等待票据到期后再提示付款。
以票据对应的基础交易关系债权作为基础资产
即原始权益人以票据对应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起专项计划并以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在此情况下, 交易结构大致如图所示:
如前所述,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亦规定,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易言之, 票据系作为对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支付结算性质的履约方式。
基于此, 我们认为, 可以通过以下情况的讨论, 了解到基础债权和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的竞合择一问题:
1. 若基础合同或基础债权人认可债务人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手段, 并认可票据的出票或转让能够作为债务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约。在此情况项下, 债权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即已通过履约行为消灭, 债权人的权利转为了票据权利人的权利, 届时将作为票据权利人依票据记载向票据付款人进行提示付款和相关追索; 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