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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书面通知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1)标题:××××人民法院责令担保通知书;(2)案号:(××××)××字第××号;(3)正文:首先写明申请保全人的姓名或名称,然后另起一行表述:“你方因与 ×××(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你方(或×××)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供……(具体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放弃申请。”(4)尾部:写明通知书的做出日期并加盖做出法院的院印。

18. 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应当提供担保或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案外人提供担保。

19. 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出具担保函。以申请人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为例,担保函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1)标题:诉讼保全担保函;(2)首部:写明担保人、被担保人(即申请保全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3)正文:首先写明“担保人×××在与被保全人×××(若系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则写‘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与被保全人×××’)……(写明案由)一案(若为诉前保全,则写‘纠纷’)中,为本人(若系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则写‘被担保人×××’)申请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内容如下:”,然后另起一行表述:“将财产……(写明担保财产的类型、名称)在××元以内,为本人(或被担保人)所提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赔偿被保全人×××因诉讼保全遭受的损失。此致××××人民法院”;(4)尾部:由担保人签名,注明出具担保函的日期,并将有关担保财产具体情况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列明。以上内容系以诉讼保全为例,在诉前保全情形下,担保函的内容应注意更改标题与正文中“诉讼保全”等个别法律概念。若系信用担保,也应对担保函的内容作相应更改。

20. 申请人或案外人提供保全担保的方式,可以参照执行《物权法》、《担保法》等担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现金、实物、财产性权利等物的担保,也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真实、明确地为申请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实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担保毕竟不是发生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故与《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的担保又有不同之处,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担保时应与之区别对待。例如,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审查并认可后,可以允许其在注册资本或者运营资金额范围内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因为这类申请人或担保人资信可靠、财力雄厚,足以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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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能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全担保。

22. 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诉讼担保业务许可的担保公司,可以作为保全担保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认可后,该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对于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予以限定,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沪高法(审)〔2014〕3号)规定:“1件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23. 对于担保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更严格的审查。在主体审查方面,提供信用担保的主体应限于本文提及的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公司;在内容审查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