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全担保,是指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若因申请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直接规范保全担保程序的条款不过区区6条,且多为原则,欠操作性,导致目前人民法院在适用保全担保程序时出现了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全担保程序的应有功能,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亟待相关立法对此予以进一步规范。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采纳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梳理出适用保全担保程序的43个基本操作规则,以期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一、法律适用规则
1. 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标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其中诉讼保全主要包括一审诉讼保全、二审诉讼保全和再审诉讼保全;按照最初受理机关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法院保全、仲裁保全(含仲裁前保全和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上述各类保全担保程序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本操作规则。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而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操作规则。
3. 诉前保全担保程序的基本法律适用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后半段、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