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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路58号。

负责人:张伟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炫,该行副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红照壁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蓓蓓,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