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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令工行宁波分行、工行余姚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5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工行余姚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该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12423日,信托公司与好当家公司签订了SCXT2012JXD)字第12-2《信托贷款合同》,双方建立信托贷款关系。该《信托贷款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贷款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012423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好当家公司(乙方)、工行余姚支行(丙方)、哲豪公司(丁方)及宝洁公司(戊方)签订了SCXT2012JXD)字第12-12《监管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甲、乙、丁、戊方共同委托丙方作为本信托贷款资金的安心账户托管人。该《监管协议》第三条第七款约定:丙方应监督乙方的资金使用和资金归集情况,如乙方未按本条第二款使用资金或未按本条第六款进行资金归集的,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三条第十一款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