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大连国际关于抵押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贾纬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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