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仲裁诉讼
年8月18日到期,利率为月息9.24‰。7.1996年12月27日贷出两笔,一笔4, 115,000美元,一笔1, 860, 000美元。相应的两份借款借据均载明,贷出日期是1996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1997年12月26日,利率为年息10.95‰。8.1996年12月31日贷出380, 000美元,1997年12月30日到期,利率为年息10.05%。9.1999年2月14日贷出2, 000, 000元人民币,1999年11月14日到期,利率为月息6.39‰。1999年8月18日,友好支行分别向中大公司发出11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大公司分别盖章确认。同日,友好支行与中大公司签订一份确认书,对1995年9月6日至1999年2月14日发生的十一笔借款进行了确认。确认书载明:“截止1999年8月18日,中大公司从友好支行借款本外币合计人民币80, 890, 000元(其中人民币28, 280, 000元,美元6,360, 000元),以上贷款经确认,均属农银抵借字97第0429号最高限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最高限额85, 000, 001)元人民币范围之内的贷款。该贷款已用位于中山区五五路5号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