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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两份最高限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十一份借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二份、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确认书等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友好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而中大公司没有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友好支行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中大公司偿还8089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及利息;2.确认农银抵借字97第0429号、99第D0214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有效;中大公司如不能偿还,责令中大公司将抵押物中大大厦及变电所折价给友好支行;3.如友好支行不能完全实现抵押权,第三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中大公司、第三人大连国际立即停止侵害抵押权,排除妨碍;5.由中大公司、第三人大连国际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原审另查明,1991530日,大连北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是中大公司的前身)与大连国际就联建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七号十五层大楼远洋船员公寓综合服务楼一事,达成协议,约定:北海公司同意将联建主楼的第九层至十五层归大连国际使用,大连国际投资总金额约为6, 400, 000元人民币(确切金额待全部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发生决算金额再做结算),大连国际投资楼层产权,归大连国际所有;大连国际要在5月末向北海公司交付2, 000, 000元人民币资产联建费,610日前付1, 000, 000元人民币,10月末再付3,000000元人民币,余款待竣工结算后一次付清;该协议还对装修、楼内公用部分的使用等进行了约定。199164日,北海公司与大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分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就集资改造危险房解决办公用房一事达成协议,约定:集资改造区域规划图7号楼,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含地下人防工程);办公楼为框架十五层、九层、砖混两层;房层造价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1, 860元整;协议签订后北海公司需将订金5,000, 000元存入住宅银行,610日前再付5, 000, 000元给住宅公司做工程款,715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