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另查明,1991年5月30日,大连北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是中大公司的前身)与大连国际就联建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七号十五层大楼“远洋船员公寓综合服务楼”一事,达成协议,约定:北海公司同意将联建主楼的第九层至十五层归大连国际使用,大连国际投资总金额约为6, 400, 000元人民币(确切金额待全部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发生决算金额再做结算),大连国际投资楼层产权,归大连国际所有;大连国际要在5月末向北海公司交付2, 000, 000元人民币资产联建费,6月10日前付1, 000, 000元人民币,10月末再付3,000,000元人民币,余款待竣工结算后一次付清;该协议还对装修、楼内公用部分的使用等进行了约定。1991年6月4日,北海公司与大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分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就集资改造危险房解决办公用房一事达成协议,约定:集资改造区域规划图7号楼,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含地下人防工程);办公楼为框架十五层、九层、砖混两层;房层造价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1, 860元整;协议签订后北海公司需将订金5,000, 000元存入住宅银行,6月10日前再付5, 000, 000元给住宅公司做工程款,7月15日、8